胡立志、廖智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川1622执恢150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2-25
案件内容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622执恢150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胡立志,男,生于1974年10月16日,汉族,住武胜县。
被执行人:廖智勇,男,生于1973年11月27日,汉族,住武胜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2)武胜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胡立志申请执行廖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万元及垫付诉讼费9800元,已执行0元。本院在受理执行后,对被执行人的户籍证明、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即即被执行人廖志勇从2019年1月1月25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胡立志借款20万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廖志勇所有的门市和车辆的查封;在解除门市查封后,被执行人廖志勇在一个半月内再归还申请人借款10万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1日归还申请人借款10万元;剩余的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从2020年开始,每年12月底前归还申请人借款本息1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川1622执104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左松涛
审判员王洪林
审判员左朋飞
书记员:
书记员李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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