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林、王倩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皖0603财保10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4-28
案件内容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603财保105号
当事人:
申请人:陆林,男,汉族,1959年11月26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王倩,女,汉族,1986年6月12日出生。住濉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陆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倩名下位于濉溪县某室房屋产权。该申请由担保人陆明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倩名下位于濉溪县某室房屋产权;
二、查封担保人陆明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陆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蒋树良
书记员:
书记员王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