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红兵与被执行人徐明、李明、樊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案号:
(2018)甘1002执38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7-31
案件内容
关于申请执行人魏红兵与被执行人徐明、李明、樊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1002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明、李明、樊立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红兵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告徐明归还原告魏红兵借款本金1776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3年9月6日起至实际归款之日止的利息;2、原告魏红兵对被告徐明所有的西峰区森旺家俱加工厂财产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该家俱加工厂财产毁损、灭失、转让或不存在,被告李明、樊立龙仍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00元,由原告魏红兵负担482元,被告徐明、李明负担2845元,被告樊立龙负担973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明已私下向申请执行人魏红兵支付所有欠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6)甘1002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魏红兵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6)甘1002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
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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