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傅丽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7)湘1226财保5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8-10
案件内容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1226财保52号
当事人:
申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高村镇马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绍湘,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傅丽萍,女。
审理经过:
申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傅丽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单位认为被申请人可能逃执行,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查明:被申请人傅丽萍在中国建设银行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傅丽萍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帐户xxxxxxxxxxxxxxxxx存款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欠,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郑卫华
审判员向宗杰
审判员莫昊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彭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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