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长青支行与王志广、左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703执11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4-07
案件内容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703执11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长青支行)。
负责人杜启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忠,该行客户经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登云,张家口市桥东区华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志广。
被执行人左秀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农行长青支行诉王志广、左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志广所有吉利小轿车一辆(车牌号:冀G-NB1**),该车手续已被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5)西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本息17210.36元及相应的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止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袁克威
书记员:
书记员:边振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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