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毅、杨德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782民初173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22
案件内容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82民初1734号
当事人:
申请人:赵永毅,男,汉族,1955年11月13日生,住辉县。
委托代理人:张广平,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德娇,女,汉族,1989年10月23日生,住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毅与被告杨瑞印、张克毕、杨德娇、辉县平原窑炉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赵永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德娇所有的豫A×××**丰田牌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赵永毅以保证金30000元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杨德娇所有的豫A×××**丰田牌普通客车,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被申请人杨德娇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新恒
书记员:
书记员张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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