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赵永毅、杨德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782民初173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22
案件内容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82民初1734号

当事人:

申请人:赵永毅,男,汉族,1955年11月13日生,住辉县。

委托代理人:张广平,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德娇,女,汉族,1989年10月23日生,住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毅与被告杨瑞印、张克毕、杨德娇、辉县平原窑炉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赵永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德娇所有的豫A×××**丰田牌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赵永毅以保证金30000元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杨德娇所有的豫A×××**丰田牌普通客车,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被申请人杨德娇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新恒

书记员:

书记员张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