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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春分社与李发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江油民初字第309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7-07
案件内容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江油民初字第3097号

当事人: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春分社。

负责人:冯金柱,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勇,该社职员。

被告:李发坤,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李发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春分社撤回对被告李发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春分社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冯艳

书记员:

书记员周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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