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3322行初3号
当事人:
原告甘孜州华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康定市炉城镇向阳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叶茂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雅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雅江木雅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敬涛,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童,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路一段30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四川省甘孜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33行初4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原告甘孜州华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雅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房屋拆迁管理(征收补偿)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应严格遵守四川省高院作出的指令由甘孜州中院继续审理的行政裁定,该裁定作为终审裁定,其效力具有既判力,甘孜州中院应当严格遵守;2.本案已经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已经依法举证质证,参与法庭辩论,甘孜州中院也已经就涉案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开庭后再依职权作出另行指定泸定县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严重程序违法;3.原告申请撤回对雅江县人民政府的诉讼是其行使诉权的体现,但甘孜州中院不能将其作为改变管辖的实体依据,当事人行使诉权与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是根本不同的诉讼程序;4.目前从未有任何法律规定确定了因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诉权会导致案件管辖出现变化,如允许这样处理案件管辖,则会导致审判实践中出现大量的因一方在诉讼中撤诉导致案件管辖权变更的情形,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综上,申请泸定县人民法院将甘孜州华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诉雅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依法移送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四川省甘孜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33行初4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对于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指定管辖的案件,作为下级人民法院是无权审查上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指定管辖裁定。故,被告雅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雅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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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长孙泽敏
审判员周海霞
人民陪审员罗猛
书记员:
书记员雷龙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