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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力达玻纤厂、上虞市通华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皖1824执40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8-15
案件内容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24执40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绩溪县力达玻纤厂,住安徽省绩溪县上庄镇瑞川村。

法定代表人:程国健,机构代码:91341824774958597G。

被执行人:上虞市通华包装厂,住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金家岙村。

法定代表人:钟文通,机构代码:91330604745091322R。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绩溪县力达玻纤厂与被执行人上虞市通华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皖182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虞市通华包装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上虞市通华包装厂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皖182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叶明

书记员:

书记员凌齐雯(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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