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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632执23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632执231号

当事人:

申请人郑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大领。

被执行人袁某,农民。

审理经过:

郑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安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责任,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了执行手续。和解并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6)冀0632执231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英辉

审判员张志民

审判员韩铁强

书记员:

书记员刘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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