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632执23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632执231号
当事人:
申请人郑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大领。
被执行人袁某,农民。
审理经过:
郑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安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责任,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了执行手续。和解并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6)冀0632执231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英辉
审判员张志民
审判员韩铁强
书记员:
书记员刘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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