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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良锋、丁广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粤1581刑初432号
案由: 开设赌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30
案件内容

陆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581刑初432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良锋,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陆丰市。2015年10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广伟,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志强,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泽宏,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陆丰市。2008年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7]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良锋、丁广伟、宋志强、张泽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水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良锋、丁广伟、宋志强、张泽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同案人陈某佳、李某(均在逃)伙同被告人张泽宏、丁广伟、张良锋、宋志强、为获取非法利益,商量开设网络赌场事宜。经商议,由同案人陈某佳及被告人张泽宏、丁广伟、张良锋、宋志强五人合伙出资1万元,各占百分之二十份额。2017年6月5日至6月9日,由同案人陈某佳建立昵称“拉斯维加斯双尾”的微信群提供给参赌人员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拉参赌人员进群,每届从中抽水6至10元不等;同案人陈某佳负责抽水及代向闲家赔付,被告人张良锋及同案人李某负责发红包给参赌人员抢,被告人张泽宏负责记账,被告人丁广伟负责核算和计数。经计算,赌博数额为人民币151256元,抽头渔利数额总共为人民币23966元。同年6月9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东海镇绍丰宾馆8421房抓获利用微信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张良锋、丁广伟、张泽宏、宋志强等人,并缴获作案工具手机8部、账簿4本。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良锋、丁广伟、宋志强、张某1无视国家法律,竟敢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良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并罚执行。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良锋、丁广伟、宋志强、张某1均对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同案人陈某佳(另案处理)提议开设微信网络赌场进行赢利后,经商议,由同案人陈某佳及被告人张泽宏、丁广伟、张良锋、宋志强五人合伙共同出资人民币1万元,各占百分之二十份额。同年6月6日至6月9日,由同案人陈某佳筹借人民币1万元,建立了昵称为“拉斯维加斯双尾”的微信群,五人各自拉朋友入群,提供给参赌人员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届从中抽水6至10元不等。同案人陈某佳负责抽水及代向闲家赔付,被告人张良锋及同案人李某(另案处理)负责发红包给参赌人员抢,被告人张泽宏负责记账,被告人丁广伟负责核算和计数,被告人宋志强扮演代庄。

同年6月9日晚,公安机关统一清查行动,对本市东海镇绍丰宾馆履行清查时,发现被告人张泽宏从四楼电梯口离开时行迹可疑,遂将其控制,并对其住宿的8421房及在场的被告人张良锋、丁广伟、宋志强等人进行检查,经盘问,上述被告人及其同案人涉嫌利用微信赌博犯罪,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手机8部、账簿4本,遂将被告人张良锋等人带回审查。经计算,赌博数额共计人民币151256元,抽头渔利数额总共为人民币23966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良锋于2015年10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告缓刑前被羁押30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物证

1.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6月9日晚,该大队在统一清查行动中在陆丰市东海镇绍丰宾馆8421客房抓获利用微信开设赌场的宋志强、黄某、丁广伟、张泽宏、张良锋等人,缴获9部手机、账本4本,现金2000元,经审查,决定以赌博案立案侦查。

2.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经过,其内容:2017年6月9日22时许,我局组织在东海镇统一清查行动。当对东海镇绍丰宾馆进行检查时,在四楼电梯口发现刚要离开的一名男子(张泽宏)非常可疑,于是控制后让他带检查人员到其原来居住的8421房,该房间在场人员有宋志强、丁广伟、黄某、张良锋。对该房间进行检查,从张泽宏携带的提包中发现记数笔记簿4本,各人所使用手机8部。经初步盘问,发现张泽宏等人有涉嫌参与赌博的重大嫌疑,于是将以上人员带回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3.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良锋出生于1986年11月2日等基本情况,在辖区内除2014年7月10日因开设赌场被抓获外,没有其他犯罪前科记录。

4.陆丰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泽宏出生于1991年6月20日等基本情况,该人于2007年7月在深圳市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未掌握其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5.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宋志强出生于1984年11月11日,在辖区内未掌握有犯罪前科记录。

6.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丁广伟出生于1986年02月12日,在辖区内未掌握其有犯罪前科记录。

7.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张良锋、宋志强、丁广伟、张泽宏被抓获时分别被扣押手机、银行卡、摩托车、现金、项链、戒指、计算器、账本的事实。

8.绍丰商务宾馆消费明细账单,证实被告人陈伟佳于2017年6月6日至9日在该宾馆8421和8517房客入住的凭证。

9.被告人宋志强2012年7月26日在中国农业银行陆丰支行开户借据卡产品资料查询2017年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及在建行陆丰支行开户银行卡2017年交易明细清单。

10.被告人丁广伟在工行陆丰支行开户牡丹灵通卡账户2017年历史明细清单。

11.被告人张良锋在中国银行陆丰支行开设借据卡账户三个、活期一本通2017年详细信息资料。

12.被告人张泽宏在中国银行陆丰支行开户借据卡2017年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在工行陆丰支行开户牡丹灵通卡2017年明细清单;在中国农行陆丰支行开户银行卡2017年交易明细清单。

13.同案人陈某佳在中国银行开设五个个人存款账户,分别为活期一本通、信用卡四张,中国银行提供了上述账户2017年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陈某佳在工行陆丰支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陈某佳在建行陆丰支行开设二个账户2017年交易明细清单。

14.参赌人员黄某在农行陆丰支行开设账户银行卡2017年交易明细清单;在工行陆丰支行开设牡丹灵通卡账户2017年历史明细清单。

15.参赌人员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陆丰支行开户借据卡产品资料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在工行陆丰支行、建行陆丰支行开户银行卡2017年交易明细清单。

16.调取中国联通汕尾公司客户手机号码131××××1108、186××××2195的开户资料及2017年3月15日至6月14日的通话记录。

17.调取中国移动汕尾公司客户手机号码137××××2969、134××××1700、158××××5458、136××××5789、158××××7770、159××××6789、136××××1171的开户资料及2017年3月15日至6月14日的通话记录。

18.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说明材料,其内容:关于陈某佳等人开设赌场案件的起诉意见认定的抽头渔利数额有出入,赌博数额未统计问题:现已将在2017年6月6日至6月8日的抽头渔利数额与赌博数额核算清楚,经检查核算,抽头渔利数额为23966元,赌博数额151256元。

19.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良锋、宋志强、张泽宏、丁广伟四人被查获时经对各人的尿样进行检测均呈阴性。

20.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泽宏曾犯抢劫罪于2008年2月25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事实。

21.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5)汕陆法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良锋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事实。

(二)现场勘验笔录

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含现场图和现场拍照),证实该大队于2017年6月9日晚在东海镇绍丰宾馆四楼8421客房查获被告人宋志强等五人利用微信开设赌场案件后于当晚22时31分对现场进行勘查。在民警对该房间进行清查时,房内有宋志强、黄某、丁广伟、张良锋、张泽宏等五人在参与赌博,民警当场在宋志强身上查获黄色华为MATE8手机1部,号码为158××××5458;银白色魅NOTE5手机1部,号码为136××××5798;100元面额人民币22张,共2200元;广发银行银联卡1张。黄某身上查获黄色乐视LEX626手机1部,号码131××××1180。在丁广伟的身上查获黄色OPPOA57手机1部,号码159××××6789;黄色移动4G手机1部,号码为136××××1171;白色苹果手机1部,无卡;工行银联卡1张;丁广伟机动车驾驶证1本。在张良锋身上查获黄色红米NOTE手机1部,号码134××××1700;银联卡10张。在张泽宏身上查获黄色苹果5S手机1部,号码为137××××2969;黄色苹果6手机1部,号码为186××××2195;银联卡13张;计算器3台;内写有数据的笔记本4本。在宾馆楼停车场查获宋志强黄色喜之星摩托车1辆,黄某棕色龟仔机动车1辆,张良锋黑色女装洋仔摩托车1辆。

经认真对现场进行勘查,其余没有发现异常,扣押详见扣押清单。现场制图1张;照片8张。

(三)证人证言

证人黄某的证言:2017年6月9日21时许,我从人民医院帮我师兄陈伟佳拿一个苹果5手机到绍丰宾馆421房,一进房就看到四个陌生男子,我说我是替陈某佳送手机的,然后把手机放在桌子上,自己坐在椅子上。之后不久公安机关过来搜查,查到一些账簿和几台计算器,就把我们带回公安局。我们是通过微信平台赌博的,一般是有几个股东合伙在微信开设赌场,有人做群主,有人负责发包手,有人理财,然后现有群主拉人进群,一个群大概45人许,再由发包手发“开始”字样,群里有谁想坐庄,就在群上发个“抢”字样,之后有发包手发红包,如果想玩就直接抢红包,抢到的红包数字后两位数字加起来,如:1.02为牛2,1.65为牛1,1.00、2.00为蛮牛,1.11,2.22为豹子,然后由庄家和闲比牛,谁牛大就谁赢,赢一方按牛几算。如牛2就是20元人民币,牛9就是90元人民币,蛮牛就是100元人民币,豹子就是120元人民币。闲和庄家打平就没输赢,输的一方就直接通过微信红包汇钱给财务,赢的就由财务汇钱,财务就是管理钱财的。我有玩几把,没有参与做股东,没有参与开设赌博。我是陈某佳昨天把我拉进“拉斯维加斯双尾”微信群,我只是在微信群里玩十把,最后赢了100多元人民币。至于谁是群主、发包手、财务我不清楚。我的手机号码是131××××1180,只有雀男icom微信号。

(五)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良锋的供述:2017年6月9日21时许,我应丁广伟的请求,买了两份牛腩粉到绍丰酒店421房,进房看到张泽宏、宋志强、丁广伟在房间里,之后陈某佳的朋友替陈某佳拿手机过来,不久,公安机关就过来搜查,查到一些账簿和几台计算器,就把我们带回公安局。

我们是通过微信平台赌博的。一般是有几个股东合伙在微信开设赌场,有人做群主,有人负责发包手,有人理财,然后现有群主拉人进群。一个群大概45人许,然后由发包手发“开始”字样,群里有谁想坐庄,就在群上发个“抢”字样,之后有发包手发红包,如果想玩就直接抢红包,抢到的红包数字后两位数字加起来,如:1.02为牛2、1.65为牛1、1.00,2.00为蛮牛,1.11,2.22为豹子,然后由庄家和闲牛比,谁牛大就谁赢,赢一方按牛几算。如牛2就是20元人民币。闲和庄家打平就没有赢,输的一方就直接通过微信钱包汇钱给财务,赢的就由财务汇钱,财务就是管理钱财的。我的微信户名是“锋”,参赌的群号是“拉斯维加斯双尾”。我有参与赌博,在该群里做“洗火炭”,即赌资股东出,输赢由公家出,我没有出钱也没有收到钱,主要是加一下人气。是陈某佳拉我入群的,本来打算怎么分红,但陈某佳有事就没有商量成。张泽宏、宋志强、丁广伟、陈某佳是股东,陈某佳是财务,其他的角色就不清楚。昨晚21时开始开盘,到凌晨2时许结束,是按人头6元左右抽水。当时丁广伟有问我是否参股,但我说考虑下,丁广伟有拉我进群,让我在群里“洗火炭”,输赢全部算公家的。

经张良锋对公安机关提供的六组混杂相片辨认,指出了相片中参与微信红包赌博的丁广伟、宋志强、陈某佳、张泽宏;张良锋对赌场现场及其本人手机、手机微信号、点红包转账等截图进行确认。

2.被告人丁广伟的供述:我和朋友在绍丰宾馆421房的时候因为公安机关查房查到了我们做微信红包赌博的账本,所以被带到公安机关问话。我和张良锋、宋志强、伟佳一起做微信红包赌博。当时是在宋志强聊天时伟佳说他以前做过微信红包赌博,问我和宋志强、张良锋要不要一起做。我们想反正没事做,就想试试看,由伟佳当群主并负责财务,宋志强负责管理,张良锋负责打杂,我负责核算、记数。我、宋志强、张良锋各占百分之二十的股份,伟佳点大头,因为本钱和收钱都是伟佳在负责。我们是从6月5、6日开始的,在绍丰宾馆开了一间房。

我们是以“牛牛”“双尾”的方式进行微信红包赌博的,群名是拉斯维加斯。牛1至牛8(1倍至8倍)抽水6元,牛9至牛牛(9倍至10倍)抽水8元。蛮牛(11倍)、豹子(12倍)抽水10元。最大的中2倍,最少的是3倍,下注都是统一10元。发包手发的红包,不知名字,伟佳的朋友。

我们的微信群里有50多人,但进行赌博的一次从几个人到十几个人,平均十几个人参与,都是朋友拉朋友进来微信群参与赌博的,我拉了我的朋友佳龙“蓝天”,其他不知道。我们平均每天抽水5000多,但是第一天我们就亏了1000多元;第二天没有做;第三天我们包本钱、抽水盈利7、8千元左右;第四天把第三天赢的钱都亏了进去,还亏了2、3千元;第五天就是我们在酒店里没有微信赌博就被公安机关查房抓了进来。我们的赌博本钱是陈某佳出面去借的一万元。张良锋负责看进群的人是谁拉的和看看钱数有没有出错。

公安机关出示照片1页显示的是我的手机和我的微信号,还有我们微信红包赌博的微信群群号拉斯维加斯;2页上面显示的是我的微信号和我们微信红包赌博的红包;3页上面显示的是我微信红包赌博的红包,和2016年我跟朋友之间的转账;4页和5页是2016年我和朋友之间的微信转账。另一组照片1显示我的手机和微信号:小丁;2页至5页上面显示的是我们微信红包赌博的情况。

经丁广伟对公安机关提供的四组混杂相片辨认,指出了相片中参与微信红包赌博的宋志强、发包手(张泽宏)、张良锋、陈某佳;并对6月6日至9日的记账本记录进行签名确认。

3.被告人张泽宏的供述:我、陈某佳、宋志强、丁广伟、及陈某佳的朋友,五人合伙出资1万元,采用手机微信发红包赌博“牛牛”。陈某佳讲有钱的先出,但大家都不出,结果由陈某佳去向别人借钱,利息是一万元一个月100元,算是大家借的,我们就答应好,每注向每人抽水6元,每注参赌人数多时14人,少时6人,没有固定人数,于是从2017年6月6日开始至今,我们利用在手机微信群里设群,群名“拉斯维加斯双尾群”,群主是陈某佳,然后我们5人各自去拉人入群,我就拉了两个人,一个是微信群昵称“BB”(宝健),另一个是“一品商行”郑俊源。陈某佳拉的人最多,该群有48人,并且由陈某佳负责理赔及提供银行卡;宋志强的微信昵称是“songzhiQ”,如果在群参赌的人少时,他就会加入参赌;我负责记数,有时参赌的人少时也有参赌;丁广伟负责记数,也有参赌;伟佳的朋友李某是发包手,他也参赌,赌博的规则是这样的,发包手就按人头,即一个人是0.5元发出一个红包,第一个发“抢”是庄家,我们抽水就找他拿钱,然后大家抢。以10元为倍数,牛1是一倍,牛2是二倍,牛3是三倍,以此类推,牛牛是十倍,00是满牛十一倍,豹子是十二倍,00.1算牛1,两小数点后面两位加起来,如1.10为牛1,0.15为牛6,0.12为牛3,0.19为牛牛,1.00、2.00、3.00为满牛,1.11、2.22、3.33…为豹子,庄家保底为牛3。打个比方庄家是0.65为牛1,照样以牛3算,闲家牛1或牛2就输,牛3以上同点就平。

我们主要是抽水,我们开群赌博,每注都有几十块钱收入,按道理是要赢的,但我们有时也参与赌,所以也会输。我们没有结数,但从2017年6月6日至今,抽水是赚了一万多元。今晚被抓的共五人,即我、宋志强、丁广伟、宋志强的朋友和陈某佳的朋友。今晚宋志强的朋友是宋志强叫他买牛腩果过来,陈某佳的朋友是因陈某佳的母亲生病住院无法过来,他帮陈某佳拿陈某佳的手机过来给我们赌博的,但因人数不够今晚没有赌。每注参赌的人有十多人,究竟是哪些人要看微信群,但参加人中我知道的有我们五人合伙,还有宋志强的两个小弟,在数簿中打勾的就是我们自己人,没打勾的是外围人。赌博所用的银行账户号是陈某佳的,我不清楚。

我有两个微信号,一个是手机号码137××××2969,微信号为×××,昵称最帅车手,这个号每次都在赌博时给李某使用,用来发红包;另一个是号码186××××2195,微信号×××,昵称铁矿石厂直销Ken.Z,我自己在使用。陈某佳有多个微信号,其中手机号为158××××7770的微信号是×××,昵称哈尔滨;微信号×××,我备注为伟佳;还有一个微信号×××,昵称为少校;我备注为陈某佳。李某我没有他的手机号码,其微信是×××;张良锋的手机号码是134××××1700,微信号为×××,昵称为锋;宋志强手机号码158××××5458,微信号×××;丁广伟的微信号是×××,备注为小丁;黄某我就没有他的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提供现场相片和我的手机及微信情况,我可以确认。出示的账本一(1),我们赌博在2017年6月8日就存有11034元,到同年6月9日,就存8723元,因为我们每次赌博都是在晚上,6月9日这一天没有赌,我是在9日凌晨记的;一(2),伟佳从赌博款中支出1000元,我支出451元;6月8日,110元是快餐,258元是房费,794元是发红包的费用,250元是购买烟和水。这些都是我记的。出示账本二(1)、二(2)不是我写的,二(3)是我写的,是6月8日晚做的,这是我、陈某佳、宋志强、贤(姓不详,与我哥是朋友)、丁广伟、李某在赌博,第一行是输赢情况,第二行是参赌做庄的人,第三行的520、100、120等是指作庄家输赢的数目,第四行是抽水的数目,第五行是庄家输赢数目与抽水数目的结算结果;二(4)也是我们自己做的赌博;二(5)是我们与外围人员开设赌场做,中间72、66、78等就是抽水数目;二(6)同样情况。出示账本三及三(1)复印件,不是我写的,我不清楚。出示账本四,并提供(1)到(13)不是我写的,都是丁广伟写的,也是我们这三天赌博的输赢情况。三个计算器是用于赌博计算的。我的银行卡是做金银首饰生意用来支付宝转账,收入给谁记不起来了,我的信用卡是透支的。

经张泽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六组混杂相片辨认,指出参与微信赌博的丁广伟、李某、陈某佳、宋志强的朋友良锋、宋志强;并对其手机及手机内的相关信息拍照图片、记账本进行确认。

4、被告人宋志强的供述:我因非法开设网络赌博平台,与丁广伟、张良锋、张泽宏、还有一个送手机过来的陌生男子被公安机关带回问话。该网络赌博平台是我、陈某佳、丁广伟、张良锋、张泽宏五个人组织开设的,还有一个陈某佳请来的李某,李奇手后来就没有来了。赌博微信群是陈某佳建立的,微信昵称叫“拉斯维加斯双尾”。陈某佳把我拉入群,我的微信名称是songzhiQ,微信账号158××××5458。

我们首先向别人借了人民币1万元作为我们的本钱,五人各占百分之二十的股份,然后我们通过微信建立微信群把各自熟人拉进来赌博,玩法叫“牛牛”,我们五个人负责管理这个赌博群,各自扮演财务,核算赌博资金,发红包手,代理坐庄等角色,并从庄家手中抽取费用。首先是在群里的赌博人员先抢庄,抢到庄的人就做庄家,要玩的闲家就在群里发“1”。我们的发红包手就按要玩人数发相对应钱额的红包,庄家与闲家通过开红包尾数来比大小,庄家并以尾数的大小相对应的赢取和赔付闲家,以人民币10元下注,赌博倍数最高十二倍(就是最高人民币120元),最低三倍(最低人民币30元),每一轮赌博后,财务统计赌博金额,向庄家收取费用和代庄家赔付闲家。我们根据要玩的闲家人数抽取费用,一个闲家人数收取人民币6元,如果十个闲家玩就向庄家收取人民币60元的费用,向庄家抽取的费用就是我们开赌博群的盈利点。这个群有五十多个人,每一轮赌博最多含庄家17人左右,平均10个人左右。我扮演代庄的角色,没人做庄时,我就在群里代替他人做庄,也拉赌博人员进群。陈某佳和张泽宏是财务,统计赌博金额,并负责向庄家收取费用和代庄家赔付闲家;张良锋主要负责发红包,扮演发红包的角色,也有拉赌博人员进群;丁广伟负责核算和计数,李某开始负责财务,后来走了,在这里做了三天。我们开设四天了,真正做的三天。可能没有盈利,第一天就亏了二千元,外面还有人欠我们的钱没有还。有时没人抢庄时,我们还自己去抢庄,时赢时赔,具体输赢不清楚。

陈某佳的昵称“cwj”,丁广伟的昵称叫“小丁”,张良锋的昵称“锋”,张泽宏的昵称叫钻石之类的,忘了,李某昵称叫“李某”。

经宋志强对公安机关提供的六组混杂相片辨认,指出参与微信赌博的张良锋、张泽宏、丁广伟、李某、陈某佳、送手机男子即黄某;并对其手机及手机内的相关信息拍照图片、现场查获物品进行确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良锋、丁广伟、宋志强、张某2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网络建群开设赌场,四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追查时能如实供述其合伙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或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良锋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良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二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犯开设赌场罪被适用缓刑前羁押三十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

二、被告人丁广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

三、被告人宋志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

四、被告人张泽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邱路斌

审判员陈铁生

审判员陈维聪

书记员:

法官助理周增权

书记员刘建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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