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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计生委与赵某某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225行审10号
案由: 行政处罚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6-09-18
案件内容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皖0225行审1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彭益民,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皖芜无卫医罚[2015]8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省无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皖芜无卫医罚[2015]8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皖芜无卫医罚[2015]84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员:

审判长洪云霖

审判员戴恒安

审判员赵佳喜

书记员:

书记员司静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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