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萃丰茶产品营销有限公司与陈远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粤1972民初9438号之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14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72民初9438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萃丰茶产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老围路****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04786U。
法定代表人:黄思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陈远培,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美,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慧敏,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萃丰茶产品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萃丰公司)与被告陈远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萃丰茶产品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萃丰茶产品营销有限公司作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萃丰茶产品营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3,220元,共计7,820元,由原告深圳市萃丰茶产品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詹杰
书记员:
书记员乐芳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