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赵明社、高军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528执29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7-03
案件内容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528执2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明社,男,汉族,1975年8月9日出生,邢台市人。

被执行人:高军强,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社与被执行人高军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明社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冀0528民初20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杨宏召

执行员王建生

执行员朱卫涛

书记员:

书记员张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