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安康、邱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1327民初179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19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1798号
当事人:
申请人:张安康,男,199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邱爱民,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申请人:徐文德,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邹旭,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安康与被申请人邱爱民、徐文德、邹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安康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查封被申请人7001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370103310000000341)作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邱爱民、徐文德、邹旭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0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宋均文
书记员:
书记员李辉
注:此案关联(2021)鲁1327执保483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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