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丽华与被告南部县建兴勇德页岩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南民初字第3909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1-20
案件内容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字第3909号
当事人:
原告周丽华,女。
被告南部县建兴勇德页岩砖厂。
负责人**德,厂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华诉被告南部县建兴勇德页岩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罗鑫
书记员:
书记员谢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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