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02执569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54901358。
法定代表人魏敏松。
被执行人戚华忠,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张婉,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戚华忠、张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02民初126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戚华忠、张婉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待考察28451.77元、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4元,保全费402元,执行费33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戚华忠、张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戚华忠、张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戚华忠、张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戚华忠、张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戚华忠名下浙J×××××号荣威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戚华忠、张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戚华忠、张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戚华忠、张婉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戚华忠、张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戚华忠、张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浙1002执56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叶再军
审判员项旭锋
人民陪审员孙良明
书记员:
代书记员郭健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