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2440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738065。
法定代表人,方萍。
被执行人宁海燕,女,1983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审理经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宁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22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21年0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豫0191执2440号。本院于2021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58758.1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02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于2021年03月08日到庭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且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02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海燕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宁海燕名下有套房产,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于2021年03月01日向被执行人宁海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已向律师示明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五、2021年03月16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海燕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俊辉
审判员孟灵军
审判员王世争
书记员:
书记员刘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