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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华岳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宁0106民初2718号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01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2718号

当事人:

原告:石嘴山市华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石少华,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保东,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受理原告石嘴山市华岳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查明原告投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营业部。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保险公司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嘴山市华岳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元(已减半收取),待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石嘴山市华岳化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路玮

书记员:

书记员胡彬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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