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廷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渝0155民初7913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4-22
案件内容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5民初7913号
当事人: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红石支路**(现住重庆市渝**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62624。
法定代表人:肖仁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劲,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廷利,女,生于1985年7月25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廷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高燎
书记员:
书记员孙雲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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