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觊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高裕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沪72民初2647号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20
案件内容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72民初2647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觊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
法定代表人:李丽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高裕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工业园康兴西路******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觊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高裕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该案件的案件受理费。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上海觊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高裕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张亮
书记员:
书记员陈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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