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与许玉林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7)内0402行审11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9-18
案件内容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内0402行审1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志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伟,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宁涛,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许玉林,男,汉族,1955年12月2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赤红国土资限决字[2016]09号责令限期交付土地的决定。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完备,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于2016年6月8日对被申请人许玉林作出的赤红国土资限决字[2016]09号责令限期交付土地的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胡亚强
审判员赵国兴
审判员李建坡
书记员:
书记员张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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