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陈晔(又名:陈秀梅)申请执行贺彩霞、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东执字第3872-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3-29
案件内容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执字第3872-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晔(又名:陈秀梅),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

被执行人:贺彩霞,女,汉族,现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曹敏,男,汉族,现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晔(又名:陈秀梅)与被执行人贺彩霞、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敏在鄂尔多斯银行有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曹敏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

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曹敏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

三、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20日前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赵强

书记员:

书记员王瑞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