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执17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董子文化街****楼****。
法定代表人:王凤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东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王村店东北侧8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金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宋官屯村委会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清华阳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河东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刚,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审理经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德州东昊混凝土有限公司、德州金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德州清华阳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9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提级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东昊混凝土有限公司、德州金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德州清华阳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21年8月31日前偿还完毕全部借款及利息,为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根据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三、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14执1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波
代理审判员聂鹏鹏
代理审判员包磊
书记员:
书记员张雅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