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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家塘信用社与黄传华、李月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闽0781民初422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22
案件内容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781民初422号

当事人:

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家塘信用社,住所地:邵武市吴家塘镇吴家塘街82号。

负责人:张淑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豪,男,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家塘信用社职工,住邵武市。

被告:黄传华,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被告:李月锋,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审理经过:

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家塘信用社(以下简称吴家塘信用社)与被告黄传华、李月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家塘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传华、李月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家塘信用社诉称,2017年1月24日,黄传华向吴家塘信用社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信用卡种类为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黄传华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内容,并签署了名字。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重要提示、使用、还款、收费标准等内容。李月锋签订了普惠金融卡(商户宝、农户宝、公职宝)担保协议,承诺知悉并了解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黄传华的申请,吴家塘信用社核准并向其发放了卡号为62×××00的信用卡,黄传华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截至2020年2月12日,黄传华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977.16元、利息6,103.16元、违约金2,803.27元未归还吴家塘信用社。黄传华未按约定归还欠款,李月锋也未履行相应的还款责任,均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吴家塘信用社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黄传华归还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家塘信用社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977.16元及截至2020年2月12日的利息6,103.16元、违约金2,803.27元,合计38,883.59元,并支付从2020年2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被告李月锋对被告黄传华应承担的上述还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黄传华、李月锋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7年1月21日,黄传华向吴家塘信用社申请办理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并填写了申请表,其在申请表申请人处签名并申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领用合约约定:普惠金融卡透支取现(转出)、消费按照原告公布的收费标准计收利息及费用;普惠金融卡支持“随借随还”,系统根据申请人的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费用;申请人需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根据本人资金使用情况,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若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不足部分,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申请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费用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申请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或利息(含手续费、年费等相关费用)的,或原告认为申请人资信情况恶化、发生丧失或可能丧失还款能力等可能影响原告债权实现的,原告有权依法向申请人催收并停止其使用卡片,同时原告有权要求申请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原告因向申请人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为申请人承担。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及金融惯例和相关管理法规办理。吴家塘信用社依约向黄传华发放了卡号为62×××00普惠金融卡,信用额度为30,000元,消费透支年利率为14.40%。黄传华自2017年1月24日开户后多次使用该卡消费,2018年6月18日后,黄传华未按约定还款。截至2020年2月12日,黄传华尚欠吴家塘信用社普惠金融卡透支款本金29,977.16元、利息6,103.16元、违约金2,803.27,合计38,883.59元。

李月锋于2017年1月23日与吴家塘信用社签订《普惠金融卡(商户宝、农户宝、公职宝)担保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载明:李月锋自愿为黄传华向吴家塘信用社申领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黄传华因使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实际透支本金(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保证期间为黄传华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事实有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普惠金融卡(商户宝、农户宝、公职宝)担保协议》、《福建农村信用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普惠金融卡账户余额查询、批量余额显示、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家塘信用社与黄传华签订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福建农村信用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及与李月锋签订的《普惠金融卡(商户宝、农户宝、公职宝)担保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吴家塘信用社依约向黄传华发放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黄传华使用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李月锋自愿为黄传华申领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连带责任保证人,且在保证期间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月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传华追偿。综上,吴家塘信用社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黄传华、李月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传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家塘信用社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977.16元及截至2020年2月12日的利息6,103.16元、违约金2,803.27,合计38,883.59元,并支付从2020年2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李月锋对被告黄传华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被告黄传华、李月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刘军伟

书记员:

书记员张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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