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韩文玉、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鲁0306执5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1-25
案件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韩文玉,女,199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工业园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465A50。

法定代表人:张西亭,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周劳人仲案字[2020]第348号仲裁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050.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款项10000.00元,执行费5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0050.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洪磊

书记员:

书记员陈姝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