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102执1275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5-08
案件内容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执1275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李同峰,。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执1275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同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同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同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郑奇
书记员:
书记员高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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