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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102执1275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5-08
案件内容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执1275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李同峰,。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执1275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同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同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同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郑奇

书记员:

书记员高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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