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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与李新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辰执字第091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6-14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辰执字第09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杰。

被执行人李新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李新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权等相关信息登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朱钢

审判员张强

审判员陈刚

书记员:

书记员石全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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