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与李新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辰执字第091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6-14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辰执字第09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杰。
被执行人李新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李新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权等相关信息登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朱钢
审判员张强
审判员陈刚
书记员:
书记员石全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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