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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尹玉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川1321财保3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6-23
案件内容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21财保37号

当事人:

申请人:尹玉群,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申请人:张明安,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被申请人:王玲英,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尹玉群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明安、王玲英所有的位于南部县X镇X街南段X花园X幢(1号楼)X单元X楼X号住房(面积:121.81㎡)。申请人尹玉群及担保人李中安以其所共有的位于南部县X镇X街X幢X层X号住房(产权证号:南房权证房权字第XXXXXXX**)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尹玉群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明安、王玲英所共有的位于南部县X镇X街南段X花园X幢(1号楼)X单元X楼X号住房(面积:121.81㎡;合同编号:2009000542),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尹玉群及担保人李中安所共有的位于南部县X镇X街X幢X层X号住房(产权证号:南房房权证房权字第XXXXXXX**,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尹玉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唐梁

书记员:

书记员郭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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