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黄建亚、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闽0524执3339号之一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1-06
案件内容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执333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金融行政服务中心**楼****。

负责人:黄毅锋,任行长。

被执行人:黄建亚,女,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黄建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建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尚欠的公务卡透支款本金3472.1元、利息654.5元及自2020年6月7日起的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我院即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另,执行人员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其下落,被执行人不在家,执行未果。经查,被执行人黄建亚在本院还有多起案件未履行。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培忠

审判员陈秋香

审判员王秋琼

书记员:

书记员黄秋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