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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濠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周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沪01民终10343号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9-11-13
案件内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103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濠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恒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惠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怡,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峥,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翔,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炜,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濠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濠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33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濠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怡,被上诉人周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濠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濠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周峥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濠源公司作为一家盈利性质企业,愿意前期投入大量成本建设众创空间,正是基于政府的政策鼓励及年度补贴。因周峥冒用濠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向上海市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闵行科委)寄送申请退出年度考核的函件,导致濠源公司无法获得当年度补贴。并且因未获得补贴,导致濠源公司该年度产生巨大亏损。根据濠源公司提供的闵行科委年度考核的标准、2017年度及2018年度孵化优秀企业的对比以及2018年度已通过该年度考核的通知,濠源公司2017年度绩效数据明显优于2018年度,在2018年度通过考核的情况下,濠源公司2017年度必然或者是极有可能通过该年度考核。结合闵行科委公示的2017年度补贴发放的执行情况来看,通过考核的孵化器企业均不同程度获得了政府补贴,因此,该财产利益是濠源公司必然能够获得的,只是金额大小的问题。周峥作为濠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原执行董事及股东,明确知晓濠源公司企业性质以及经营方针,每年度濠源公司支出的所有成本均是为了能够获得政府的补贴,对于参加的年度考核是公司以及所有股东达成的共识。周峥擅自申请退出考核的行为直接导致濠源公司在2017年度产生巨大亏损,周峥应对此亏损承担责任;2.周峥申请退出考核并虚构濠源公司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私自申报、私刻公章等内容直接导致闵行科委对濠源公司作出不予考核认定。经一审法院认定,周峥自2018年2月10日便不再担任濠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而其却于20118年4月4日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闵行科委出具退出考核的书面说明,并在声明中陈述非事实情况,即私刻项目申报专用章。根据闵行科委出具的《关于取消濠源公司2017年度闵行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的答复》中提及取消考核的两点理由为:法定代表人书面提出退出考核的申请,濠源公司存在失信行为,失信行为包括周峥在声明和沟通函中披露的关于私刻印章的内容,还包括濠源公司未如实汇报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变故。一审法院直接将未如实汇报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变故理解成濠源公司未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及时通知科委,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濠源公司认为:第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仅仅是濠源公司内部的行政管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的经营,从该期间公司仍然正常运营、正常的整理考核材料、提交考核材料并参加面试考核,就能证明濠源公司仍然处于正常经营。第二,在闵行科委告知濠源公司具体经办人周峥以濠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退出考核事宜之后,濠源公司已经向闵行科委告知了濠源公司股东已作出生效股东会决议罢免周峥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第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未及时办理并非濠源公司的过错,濠源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周峥交还公章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周峥拒不配合,导致濠源公司不得不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变更事宜,由此导致的迟延变更也应由周峥承担责任。根据闵行科委发布的《考核通知》记载,如若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或重大诚信记录问题,系属于考核不合格。然而本案中,濠源公司是被作为不予考核认定,并非考核不合格。导致闵行科委作出不予考核认定的真正原因是周峥冒用濠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虚构公司存在失信行为并书面要求申请退出,故周峥的侵权行为与濠源公司未能完成考核存在必然联系。3.周峥的行为侵害了濠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营管理权是法人的民事权利之一,一审法院仅认为该权利未在侵权行为法中明文列举即不予保障,显然是滥用了其法院权利。濠源公司已经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周峥的行为降低了濠源公司员工、合作方对濠源公司的评价及信任,也将间接造成濠源公司之经济损失,周峥理应对造成濠源公司人身及财产属性的双重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赔礼道歉不仅是一种道德约束更是日常礼仪的要求,法律之所以将赔礼道歉计入其中,也是处于这样的考量。因此,濠源公司认为,赔礼道歉作为针对侵权行为最基本的承担后果,濠源公司所受到的侵害与之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周峥理应向濠源公司赔礼道歉。

被上诉人周峥辩称:第一,濠源公司未通过考核系因为没有如实向闵行科委提供申报材料,包括对濠源公司内部人员造假、将专职律师虚构为法务经理,骗取考核。濠源公司未告知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闵行科委作出的回复中以未如实披露公司情况为由,认定考核不通过,该结果告知濠源公司后,濠源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故系濠源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而非周峥原因造成。第二,周峥向闵行科委提供的材料均为如实陈述,不存在任何侵权故意或侵权行为,周峥作为濠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对股东会决议的召开以及时间变更进行过明确通知,针对濠源公司的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并不知情。濠源公司刻制申报专用章程序存在法律瑕疵,申报事宜没有告知过作为股东的周峥,故周峥对申报内容不知情,不存在故意诋毁或欺骗行为。针对濠源公司申报过程中的造假行为,若被闵行科委主动查实,会受到两年不得申报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处罚,周峥作为公司股东,撤回申报系基于对濠源公司的保护,而非对濠源公司利益的侵害。闵行科委针对濠源公司没有如实申报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以及濠源公司内部的混乱作出决定,周峥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濠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濠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周峥向濠源公司赔偿1,900,000元;2.判令周峥向濠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3.判令周峥向濠源公司赔礼道歉,在公司范围内消除影响;4.本案诉讼费由周峥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濠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

设立,注册资金为3,000,000元,股东为周峥、王惠莲、李某,出资金额分别为300,000元、2,400,000元和300,000元。公司章程记载:……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十七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2015年12月28日,濠源公司成为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2018年1月19日,王惠莲向周峥发出《关于召开濠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提议》,记载:提起周峥收到提议三日内向股东发出召集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且会议不迟于2018年2月10日,本次股东会议题为:1.审议本届执行董事履职情况;2.选举产生下一届执行董事;3.选举产生下一届监事;4.明确经理一职任命。如逾期或股东会会议召开日期迟于提议最后会议日期,视为您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2018年1月22日,周峥发出《关于召开濠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记载:充分考虑王惠莲的提议,并结合公司2017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现决定于2018年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5幢103室会议室召开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会议议题为:1.审议公司财务部周某、刘某起草,经执行董事审核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2.谢某先生的监事;3.审议本届执行董事履职情况,并根据执行董事的汇报情况及请求审议公司财务部、运营部等各部门履职情况;4.选举产生下一届执行董事;5.选举产生下一届监事。

2018年2月10日,濠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王慧莲、李某出席了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免除周峥的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职务;2.委派王惠莲为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3.免除谢某公司监事职务;4.委派王某为公司监事。

之后,濠源公司通过发送邮件、在公司内部张贴等形式,向周峥告知上述股东会决议内容,并向周峥发送交接通知。

2018年2月26日,闵行科委发布《考核通知》,记载:一、考核对象。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且在2017年度实际运营满6个月以上的区内众创空间(包括创业苗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二、考核内容。1.一票否决指标。主要指众创空间考核材料的真实情况、重大诚信记录,在孵企业实际入驻所占空间比例等。……。三、考核时间。1.3月14日至3月16日。……四、评价及应用。1.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按实际得分排名,排名前20%的为优秀,前20%至45%的为良好。2.抽查过程中如发现众创空间考核资料弄虚作假,将直接视为本次考核不合格,且两年内不得申报任何众创空间区级财力补贴政策。3.不参加2017年度区考核或区级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其2017年度享受众创空间区级财力资格。

2018年3月5日,濠源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记载:董事会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1.会议决定濠源公司参与《2017年闵行区众创空间考核》项目申报工作,并于3月16日前提交申请报告。2.会议决定刻制《濠源公司项目申报专用章》专项用于各类政府项目申请及盖章使用。3.会议决定上述刻制的《专用章》由总经理周某负责保管,未经股东会决议他人不得擅自挪用。

2018年3月26日,闵行科委发布《关于召开2017年闵行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联合评审会的通知》,记载:兹定于2018年4月2日、3日,在闵行区科委501会议室(XX路XX号),召开2017年闵行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联合评审会。会议议程中记载,参加评审的考核单位共26家(其中,孵化器20家),濠源公司于4月2日15:30至16:00进行评审。

2018年4月18日,闵行科委作出了《关于发布2017年度闵行区众创空间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宣布在参加考核的19家孵化器中,优秀4家、优良5家、合格10家。通过考核的19家孵化器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2017年度众创空间扶持政策。

2018年4月25日,濠源公司办理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监事的备案登记手续。

2018年5月31日,闵行科委向濠源公司发出《关于取消濠源公司2017年度闵行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的答复》,记载:一、取消考核的情况说明。2018年4月2日至3日闵行区科委举行2017年度闵行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2018年4月4日接到濠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峥代表公司递交的两份声明,因考核材料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以及私刻项目申报专用章等问题,故退出本年度考核。4月9日闵行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将濠源公司提出退出考核的书面声明告知濠源公司具体经办人。4月10日闵行区科委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二、取消考核的理由依据。一是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书面提出退出考核申请并当面送达闵行科委。一份是《声明》,一份是《沟通函》,均加盖濠源公司章。濠源公司两份书面声明中提出,有人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未经授权私刻“上海濠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申报专用章”并冒充公司总经理名义违规签署相关材料,用于2017年闵行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申报工作,因此退出2017年闵行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经核实,2018年4月4日,周峥确为濠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直至2018年4月25日,濠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周峥变更为王惠莲。一是具体经办人员在申报参与闵行科委组织的考核中存在失信行为。由于濠源公司具体经办人在申报和组织递交材料过程中,存在未经公司法人同意私自申报、私刻公章、未如实汇报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变故等重大失信行为。鉴于以上两点,闵行科委对濠源公司2017年度孵化器绩效不予考核认定。特此答复。

2018年7月6日,濠源公司作为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以周峥冒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一审法院递交书面材料,捏造濠源公司在参与过程中存在冒名签署、私刻印章等失信行为,严重侵害了濠源公司的名誉为由,要求周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另查明,2016年5月25日,闵行科委发布《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规定对于公共服务空间补贴的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为: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提供的公共服务空间按实际面积和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贴,公共服务空间占众创空间总面积比例不超过20%,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000元;对自有物业的补贴按孵化器对在孵按企业的平均租金水平操作。对创业苗圃和新型孵化器的开办费的申请条件为:(1)“创业苗圃”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2)新型孵化器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配有必需的公共设施和设备;(3)创业苗圃及新型孵化器于2014年10月30日后经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4)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扶持标准为:对新建的创业苗圃、新型孵化器给予开办费补贴,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补贴300,000元,超过1,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补贴500,000元。对孵化服务的补贴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1)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2)孵化器对实际入驻的在孵企业提供服务超过6个月以上;(3)年度孵化企业不少于15家。扶持标准:按每个实际入驻在孵企业10,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考核优秀的孵化器每年孵化服务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00元,考核优良的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00元,考核合格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00元。上市服务奖励的申请条件为:(1)经区级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级;(2)企业实际入驻在孵化器、加速器内。扶持标准:服务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挂牌交易的,按每挂牌交易1家奖励300,000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奖励。申请补贴的单位应按照细则内容提交申报材料。

又查明,濠源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

诉讼中,濠源公司称,按照惯例只要参加联合评审会,最低会取得合格的成绩,濠源公司参加了2018年4月2日的联合评审会就说明濠源公司通过考核;濠源公司收到闵行科委回函后,向闵行科委提出异议,但闵行科委表示以工商登记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濠源公司请求周峥承担以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损害濠源公司利益的责任。因此,本案本质为侵权纠纷。若濠源公司的诉请成立,应同时符合如下侵权的构成要件:首先,周峥具有侵权的故意;其次,周峥实施了侵权的行为;第三,濠源公司遭受了损失;第四,周峥的侵权行为和濠源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有如下争议焦点:

一、周峥是否存在侵权的故意和行为。周峥认为,其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周峥仅作为濠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闵行科委披露了客观事实,并为了濠源公司的利益请求退出考核。濠源公司认为,周峥在明知并非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向闵行科委提出退出考核请求,实施了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2月10日,濠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免除周峥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任了新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濠源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相应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证明以多种方式向周峥送达了会议决议。濠源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周峥在决议作出当天,前往濠源公司处阅读了会议决议。周峥虽认为2018年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但经一审法院释明后,未在限定期限内提起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的诉讼。一审法院结合濠源公司提供的证据,认为系争股东会经过了召集、通知程序,并依法召开,作出了有效的决议。因此,周峥于2018年2月10日起已不再担任濠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峥于2018年4月4日向闵行科委发出退出考核的书面声明时,周峥已明知自己并非濠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周峥存在侵权的故意。并且,周峥向闵行科委申请退出考核,系基于濠源公司存在“私刻项目申报专用章”的情况。而根据濠源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因周峥被免除法定代表人后,未将公章移交,濠源公司无奈于2018年3月5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刻制众创空间考核的申报专用章。因此,申请参加众创空间考核系濠源公司的真实意思,濠源公司也就申报专用章的刻制召开了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周峥在向科委提交的书面声明中陈述的“私刻项目申报专用章”并非事实,周峥以濠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退出考核,也并非濠源公司的真实意思。综上,周峥存在侵权的故意。

二、濠源公司是否存在损失。濠源公司认为,周峥申请退出考核,导致濠源公司不能获得当年的补贴,濠源公司存在损失。周峥认为,周峥向闵行科委发出寄送函件时,系争考核只是在过程中,闵行科委或其他任何部门从未作出考核通过的决定,故濠源公司损失尚未发生。一审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损失,应指财产损害。可以分为直接财产损害和间接财产损害。直接损失指由于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害,或者受害人因受到侵害所为的必要支出。间接损失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即必然或极有可能获得的财产权益。本案中,濠源公司认为,按照惯例只要参加联合评审会,最低会取得合格的成绩,濠源公司参加了2018年4月2日的联合评审会就说明濠源公司通过了考核。濠源公司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供已通过评审会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参加评审会,即能取得合格的成绩。相反,根据濠源公司提供的《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和《关于发布2017年度闵行区众创空间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显示,通过考核的孵化器仅获得有权申报2017年度众创空间扶持政策的资格,濠源公司若最终获得补贴还需要进一步提供申请,且满足各类补贴申请的条件。另外,周峥在庭审中,也提出了濠源公司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目前闵行科委并未得出最终的考核结果,即使濠源公司能继续参加整个考核,也不能确定濠源公司必然通过考核,濠源公司是否通过考核也存在不确定和或然因素。因此,政府补贴并非濠源公司必然或极有可能获得的财产权益,濠源公司并不存在损失。

三、濠源公司的损失和周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周峥认为,濠源公司不能通过考核的原因在于濠源公司向闵行科委虚报了考核材料,并非周峥行为导致。濠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周峥虽实施了侵权的行为,但闵行科委在《关于取消濠源公司2017年度闵行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的答复》中也提到,取消考核的理由依据有两点:一是濠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提出退出考核申请。第二,是濠源公司在参加考核中存在失信行为。失信行为不仅包括周峥在《声明》和《沟通函》中披露的关于私刻印章的内容,还包括濠源公司未如实汇报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变故等。因此,闵行科委并非单纯依据周峥的书面申请而取消考核。濠源公司在公司内部存在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未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及时通知科委,也未及时申请变更相应的工商登记,违反了考评中对企业的诚信要求。2018年4月10日区科委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可见,对于周峥实施的行为,闵行科委也给予了濠源公司机会提出异议,但濠源公司并未提出。因此,闵行科委结合周峥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且持有公章的外观,作出了相应的决定,并无不妥。濠源公司未能最终完成考核,并非由周峥行为所必然引起的结果。即使濠源公司存在损失,也与周峥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濠源公司不能证明存在损失,也不能证明周峥的行为与濠源公司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濠源公司请求周峥赔偿1,9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周峥是否应向濠源公司赔礼道歉。濠源公司认为,周峥侵害濠源公司经营管理权,要求周峥赔礼道歉。周峥认为,濠源公司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濠源公司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但其依据的理由为周峥侵害濠源公司名誉权。本案中,濠源公司要求周峥承担侵害濠源公司经营管理权的侵权责任。濠源公司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与另案不一致,故并不构成重复起诉。关于濠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承担侵权责任,应以具体民事权益受侵害为前提。本案中,濠源公司主张周峥侵害濠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并非侵权行为法中明文列举的民事权益。并且,周峥实施行为期间,濠源公司已免除了周峥在濠源公司处的职务,濠源公司也就考核申报作出董事会决议。周峥并未直接阻碍濠源公司实施经营管理行为,周峥侵害濠源公司经营管理权也无从谈起。其次,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损害赔偿,系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即以所受侵害的民事权益为对象,将其回复至遭受侵权行为之前的状态,故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应与所受侵害相适应。虽然,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多种,但并非任何一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均能运用于全部侵权行为。应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害的对象来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简而言之,具有财产属性的损害,适用财产属性的责任承担方式;人身属性的损害,适用具有人身属性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案中,濠源公司要求周峥对侵害濠源公司经营管理权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周峥赔礼道歉。由于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恢复受害人声誉的积极作用,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多用于侵害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行为中。本案中,濠源公司主张周峥侵害濠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而经营管理权并非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使用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责任,亦无法与受害权益相匹配。因此,对于濠源公司请求周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濠源公司请求周峥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不成立,濠源公司要求周峥偿付律师费的基础也不存在,一审法院对濠源公司该项诉请亦难以支持。一审法院注意到,周峥在明知已被免职的情况下,仍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闵行科委提交退出考核的申请,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周峥虽未给濠源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但是,濠源公司仍有权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周峥接受相应的内部行政处理。

据此,濠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濠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72.50元,由濠源公司负担。

濠源公司在本院二审期间提交下列证据材料:一、《关于上海濠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印章使用事宜的沟通函》;二、《关于上海濠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决定退出2017年闵行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的声明》。证据一、二共同证明周峥越权以濠源公司名义向闵行科委出具函件,函件内容虚构事实,闵行科委是基于工商系统公示认为周峥当时仍是濠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了该两份函件内容。三、《2017年闵行区孵化器考核相关指标》,证明濠源公司2017年度的绩效数据符合该考核指标的得分,能够通过年度考核。四、《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大众创新创业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跟踪评价报告》,证明通过闵行科委考核的公司均已经获得补贴,濠源公司若通过考核也可以获得补贴。五、微信截图(濠源公司员工周某与闵行科委负责人的聊天记录),证明濠源公司已向闵行科委明确提出异议,并告知相关事实。六、2018年度考核结果截图,证明濠源公司在2017年度通过考核的可能性很大。七、银行电子回单,证明2018年度濠源公司通过考核获得的补贴,2017年度通过考核后,也能按照相同标准获得补贴。

周峥在本院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周峥对濠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一、证据一、二,因濠源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的原件,不能证明系闵行科委向其提供,故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该两份证据材料是真实的,也不存在周峥虚构事实的情形。二、证据三,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系闵行科委的官方材料,也无法证明濠源公司可以通过2017年度的考核。该份材料第2项中的“从业人员”中,应当是濠源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应当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挂靠在濠源公司处,应当是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三、证据四,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些企业通过考核系因为材料未造假并通过其他项目考核,且通过考核的企业获得的金额均不一致,无法证明濠源公司通过考核后可以获得的补贴金额。四、证据五,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反映出微信聊天人员的身份。闵行科委注明的取消考核的原因系濠源公司自身存在问题。闵行科委在书面回复中明确认定了濠源公司对退出考核没有提出异议。聊天记录不能被认定为濠源公司提出异议,应当以闵行科委出具的书面材料认定为准。五、证据六,对真实性予以认可。濠源公司在2018年度若不存在违规的行为,是可能通过考核的,但不能证明2017年也可以通过考核。六、证据七,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濠源公司未提交原件。意见同证据四,且2018年通过考核与2017年是否能够通过考核没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濠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且超过举证责任期限,不符合二审新证据条件,本院不予认定为二审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周峥是否对濠源公司有侵权行为,濠源公司诉请主张赔偿损失、赔偿律师费及要求周峥赔礼道歉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一、对于周峥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已经作了详尽阐述,本院予以赞同,不再赘述。二、对于周峥是否应当向濠源公司赔偿损失,主要考量濠源公司是否因周峥的行为造成损失。从闵行科委向濠源公司发出的《关于取消濠源公司2017年度闵行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的答复》记载,闵行科委取消濠源公司绩效考核是因为接到周峥代表濠源公司递交两份声明要求退出考核,闵行科委将周峥递交的退出声明告知濠源公司经办人并予以公示,闵行科委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濠源公司的异议。闵行科委取消考核的理由依据除了因为周峥递交的声明,还因为濠源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在申报参与闵行科委组织的考核中存在失信行为,在申报和组织递交材料过程中存在未如实汇报濠源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变故等重大失信行为。故闵行科委取消濠源公司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周峥递交的声明,还因为濠源公司在申报材料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现濠源公司认为其被取消考核的原因在于周峥、周峥应当对其参与考核后可能取得的补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三、因濠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不足,其诉请要求周峥赔偿其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损失也难以得到支持。四、濠源公司认为周峥侵害其经营管理权并诉请周峥向其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濠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945元,由上诉人上海濠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长周清

审判员张薇佳

审判员成阳

书记员:

书记员闫伟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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