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明涛、湖北顾然之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鄂0281民初7095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17
案件内容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7095号

当事人:

原告:王明涛,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峰、门佳伦,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顾然之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罗桥街道金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高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明涛诉被告湖北顾然之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许馨文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涛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明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0元,由原告王明涛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许馨文

书记员:

书记员刘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