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涛、湖北顾然之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鄂0281民初7095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17
案件内容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7095号
当事人:
原告:王明涛,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峰、门佳伦,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顾然之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罗桥街道金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高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明涛诉被告湖北顾然之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许馨文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涛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明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0元,由原告王明涛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许馨文
书记员:
书记员刘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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