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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刘光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辽0114执恢60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0-30
案件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执恢60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住。

负责人:郑智,职务系行长。

被执行人:刘光胤,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光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于收案后7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7)辽0114民初105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欠款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且申请人不接收该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告知本人后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辽0114民初10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执行长董文强

执行员崔巍

执行员刘珏元

书记员:

书记员姬明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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