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刘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0116执4601号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30
案件内容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460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东路一段**。
负责人:段晓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逸梦,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夏琴,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姜,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双流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姜信用卡纠纷一案,刘姜未主动履行本院(2021)川0116民初2619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中行双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3273.61元,执行费2499元,本次执行到位债权数额17237.37元,剩余债权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237.37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另外,本院还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资产等其他财产情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姜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中行双流分行,其表示因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蒋尧
书记员:
书记员李蕊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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