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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振与张怀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鲁0405民初1233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5
案件内容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5民初1233号

当事人:

原告:张福振,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代理人:张福华,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系张福振之哥。

委托代理人:黄岩,系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怀亮,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代理人:王祥稳,系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振诉被告张怀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振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福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原告张福振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德先

审判员刘锋

人民陪审员孙守军

书记员:

书记员马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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