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振与张怀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鲁0405民初1233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5
案件内容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5民初1233号
当事人:
原告:张福振,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代理人:张福华,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系张福振之哥。
委托代理人:黄岩,系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怀亮,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代理人:王祥稳,系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振诉被告张怀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振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福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原告张福振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德先
审判员刘锋
人民陪审员孙守军
书记员:
书记员马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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