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524民初1584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31
案件内容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24民初1584号
当事人:
原告吴某某,女,199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赖某某,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廖良清
审判员黄田中
审判员王振义
书记员:
书记员李达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