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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伟与临清市聚鑫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金旭肉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临民一初字第35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临民一初字第350号

当事人:

原告穆伟,女,汉族,1980年12月13日生,农民,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临清市聚鑫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金郝庄镇栗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齐观菊,董事长。

被告临清市金旭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金郝庄镇张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唐明方,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伟与被告临清市聚鑫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金旭肉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伟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穆伟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雪岩

审判员汪忠

审判员王雪鹏

书记员:

书记员刘书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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