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伟与临清市聚鑫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金旭肉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临民一初字第35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临民一初字第350号
当事人:
原告穆伟,女,汉族,1980年12月13日生,农民,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临清市聚鑫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金郝庄镇栗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齐观菊,董事长。
被告临清市金旭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金郝庄镇张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唐明方,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伟与被告临清市聚鑫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金旭肉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伟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穆伟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雪岩
审判员汪忠
审判员王雪鹏
书记员:
书记员刘书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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