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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481执异20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0-26
案件内容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执异202号

当事人:

申请人: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天安一路。

法定代表人:孔祥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存刚,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滕州市大唐沐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胡小波,经理。

被执行人:滕州市鑫科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张汪镇年庄。

法定代表人:张吉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小波,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孟艳,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胡述涛,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孙淼,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孟立新,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州市大唐沐浴有限公司、滕州市鑫科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小波、孟艳、胡述涛、孙淼、孟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大唐沐浴有限公司、滕州市鑫科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小波、孟艳、胡述涛、孙淼、孟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鲁0481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滕州市大唐沐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10月22日,共计196737.60元;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5‰上浮50%计算);二、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孙淼所有的抵押房产(房产证号为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的360000元及360000元项下的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孟立新所有的抵押房产(房产证号为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的168000元及168000元项下的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滕州市鑫科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小波、孟艳、胡述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滕州市鑫科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小波、孟艳、胡述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滕州市大唐沐浴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70元,减半收取计10035元,由被告滕州市大唐沐浴有限公司、滕州市鑫科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小波、孟艳、胡述涛、孙淼、孟立新负担。该判决生效后,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鲁0481执1903号。2019年5月16日,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借款人滕州市大唐沐浴有限公司、滕州市鑫科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小波、孟艳、胡述涛、孙淼、孟立新)等57笔债权以5007.16万元的交易价款转让给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5月17日,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50571600元后,向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转账支付50071600元。2019年5月23日,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刊发《债权转让通知》,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公示,同时通知了债务人。2019年5月24日,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等57笔不良资产债权以交易价款50571600元转让给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5月30日,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刊发《债权转让通知》,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公示,同时通知了债务人。2019年6月16日、17日,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出具声明,确认债权转让资产清单的全部权利。2020年4月14日,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滕州市大唐沐浴有限公司、滕州市鑫科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小波、孟艳、胡述涛、孙淼、孟立新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2020年4月29日,申请人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书证本院(2017)鲁0481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0481执1903号执行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建设银行电子回单、业务凭证、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滕州农村商业银行将生效的本院(2017)鲁0481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以报纸公告形式通知了债务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亦无证据证明上述债权转让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故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9)鲁0481执1903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华贺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审判长颜伟

审判员王奉潮

审判员张玉军

书记员:

书记员张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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