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安家与被告任启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117民初338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24
案件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3387号
当事人:
原告:陶安家,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任启用,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陶安家与被告任启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陶安家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安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原告实际向本院预交80元),由原告陶安家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童清涛
书记员:
书记员张飞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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