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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安家与被告任启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117民初338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24
案件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3387号

当事人:

原告:陶安家,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任启用,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陶安家与被告任启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陶安家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安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原告实际向本院预交80元),由原告陶安家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童清涛

书记员:

书记员张飞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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