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乔冠春、刘雪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湘0104执3867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7-04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04执386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乔冠春,男,汉族,1988年8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

被执行人刘雪芹,女,汉族,1990年10月20日出生,住陕陕西省靖边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乔冠春、刘雪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乔冠春、刘雪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冠春、刘雪芹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沈勇

书记员:

书记员刘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