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乔冠春、刘雪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湘0104执3867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7-04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04执386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乔冠春,男,汉族,1988年8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
被执行人刘雪芹,女,汉族,1990年10月20日出生,住陕陕西省靖边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乔冠春、刘雪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乔冠春、刘雪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冠春、刘雪芹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沈勇
书记员:
书记员刘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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