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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与常州迈伊服饰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天执字第224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05
案件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224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敏。

被执行人常州迈伊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新。

审理经过:

李敏与常州迈伊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天劳人仲案字(2015)第15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常州迈伊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李敏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7700元整。二、李敏与常州迈伊服饰有限公司自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之间就上述公司事宜均已了结、再无争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常州洋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加工费250000元及常州迈伊服饰有限公司设备变现款22000元进行了分配,申请人共得款7059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万玮栋

审判员匡军波

代理审判员杨川川

书记员:

书记员李晓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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