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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树娥、饶应平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杭下执民字第224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1-08
案件内容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下执民字第224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曾树娥

被执行人饶应平,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07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饶应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饶应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饶应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饶应平(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1的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吴昊

书记员:

书记员周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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