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树娥、饶应平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杭下执民字第224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1-08
案件内容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下执民字第224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曾树娥
被执行人饶应平,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07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饶应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饶应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饶应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饶应平(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1的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吴昊
书记员:
书记员周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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