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与刘咏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吉0104执2187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30
案件内容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执21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大街1296号。
负责人:尹铁铮。
被执行人:刘咏梅,女,住德惠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咏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刘咏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本金331394.14元、滞纳金95131.17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已对被执行人刘咏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郭俊立
审判员王强
审判员李长顺
书记员:
书记员李佳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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