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明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亭执字第1461-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18
案件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亭执字第1461-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卫明,职业不详。
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黄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蔡为军,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卫明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亭民初字第4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沈吉太
审判员张炳富
人民陪审员王遵朝
书记员:
书记员孙诗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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