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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凤阳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粤01民终12814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0-01-03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终128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陈志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莉,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凤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刘志杰,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利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刚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凤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凤阳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17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凤阳街道办事处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署《五凤片区、凤和片区智能门禁+视频系统安装维护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凤阳街道办事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174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凤阳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35元,减半收取为8217.5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凤阳街道办事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3元,减半收取为7601.5元,由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莫芳

审判员汤瑞

审判员杨凡

书记员:

书记员徐琳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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