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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京0108民初22824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08
案件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22824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207-K。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荔,女,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男,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脉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映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荔、夏强,被告百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李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映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百度公司赔偿映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100元(合理开支为公证费100元)。事实和理由:映脉公司运营东方IC网站(网址为www.dfic.cn),依法享有该网站中编号为20180309_29112的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著作权。同时,映脉公司为2017-2019年度中超联赛唯一官方图片合作社,依法取得了中超赛事图片的官方图片拍摄权,并享有所拍摄的全部中超赛事图片的著作权。映脉公司发现,百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网址之家网站(网址为www.hao123.com)上使用涉案作品,侵害了映脉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

百度公司辩称:1.映脉公司提交的权属证据有瑕疵,其未提交涉案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涉案作品亦未在公开出版物出版,未公开发表,映脉公司经营的东方IC网站上虽存在涉案作品,但该网站不能公开访问,需注册成会员付费后才可浏览涉案作品,并非任何人均可登录,故百度公司不认可映脉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2.百度公司经营的网址之家网站虽有涉案作品,但系转载自百家号用户上传的涉案作品,百度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在接到本案起诉材料后,百度公司立即核实和删除了涉案作品,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3.涉案作品仅作为文章的配图使用,数量少,且涉案作品的价值与其反映的内容无关,故映脉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综上,百度公司不同意映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情况

(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522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5229号公证书)显示,东方IC网站于2018年3月9日发布编号为20180309_29112的涉案作品,署名“东方IC钟振彬摄”。涉案作品系中超联赛比赛现场图片。该公证书亦包含其他东方IC网站摄影作品公证保全内容。东方IC网站的ICP备案主办单位为映脉公司。

映脉公司提交了其于2017年2月21日与钟振彬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8日,上述《劳动合同》约定:钟振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创作和完成的摄影、摄像、美术、文字等全部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映脉公司单独所有,钟振彬仅享有和保留其作品的署名权。

钟振彬于2017年2月21日出具的《职务作品版权声明》(以下简称《声明》)载明:钟振彬系映脉公司专职摄影师,其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和利用映脉公司提供的信息、物质技术条件或其它方面的资源和支持所创作和完成的文字、美术、摄影、摄像等全部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律归属映脉公司独占享有,其仅享有以上作品的摄影师署名权,除署名权之外的其它一切著作权权利及维权权利均由映脉公司完整享有。

2017年2月7日,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出具《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该《确认函》载明:中超公司系经中国足球协会合法授权的唯一享有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中超联赛”)商务运营权以及资源和市场开发权的企业主体;中超公司独家授权并指定映脉公司在2017至2019年度三个赛季作为“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在双方合作期内,中超公司不再与国内外其他任何图片机构进行任何内容或形式的合作;映脉公司为双方合作期间所拍摄及创作的中超联赛及相关活动的全部图片的唯一合法著作权人及版权方;针对任何第三方侵权使用上述图片的行为,映脉公司均有权独立维权。

此外,映脉公司还提交了涉案作品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显示有涉案作品的相关拍摄信息、格式等。

映脉公司据此主张其经合法授权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未就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许可他人使用,也未许可他人再转授权。

百度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否认映脉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由为:1.映脉公司未就涉案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东方IC网站上有涉案作品不能证明映脉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该网站需注册成会员持有用户名和密码付费后才可浏览涉案作品,并非任何人均可登录,属于不能公开访问的网站;2.《确认函》仅代表映脉公司有权拍摄中超图片,未涉及具体的作品;3.涉案作品的电子文件非底稿或原图。

二、关于百度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情况

2018年3月28日,经映脉公司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使用公证处电脑浏览相关互联网网页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据此作出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891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8915号公证书)记载: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之家网站相关网址,可显示网址之家网站于2018年3月11日发布标题为《伊哈洛发威!晃晕恒大铁卫+过掉曾诚就差临门一脚|网友评论醉了》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为文章配图,标题下方显示来源:百闻聊体育。该公证书共对483条网络链接页面情况进行了公证。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网址为www.hao123.com网址之家网站主办单位为百度公司。

映脉公司主张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址之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侵害了映脉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百度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对其公司运营网址之家网站以及该网站传播了涉案作品不持异议,但百度公司表示,涉案文章系转载自百家号,由百家号的相关用户上传至百家号,其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接到本案起诉状后第一时间核实并处理了涉案文章,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百度公司提交了《百家号平台服务协议》公证书,其中载明:百家号平台服务是百度向用户提供的文章发布、数据服务、广告分润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用户不得利用百家号帐号或百家号平台服务制作、复制、发布、干扰侵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用户不得使用百家号帐号或百家号平台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用户应保证其在百家号上传、发布的内容享有合法权益,若发布的内容发生权利纠纷或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由用户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用户使用百家号平台服务上传、发布或传输内容即代表用户有权并同意百度公司使用相关内容。庭审中,百度公司表示无法提交百家号涉案用户的信息及相关后台记录。

映脉公司对《百家号平台服务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表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百度公司系在其运营的网址之家网站上使用涉案作品,非在百家号上使用涉案作品。庭审中,百度公司表示网址之家网站的性质为网址导航网站。

三、其他情况

映脉公司为证明其为取得中超赛事图片版权资源及中超图片生产投入了巨额商业成本提交了如下证据:1.映脉公司与中超公司于2017年2月7日签订的《2017-2019年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载明:中超公司是经中国足球协会授权,唯一拥有中超联赛的冠名权、赛场广告权、专项物品供应权等中超联赛可能产生的其他权利和资源的代理开发经营的授权,并负责中超联赛上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市场开发和推广,有权进行洽谈、谈判及签署相关协议的企业;“合作项目”即拍摄内容是指中超公司独家拥有排他性商业化权利的赛事和活动,包括2017-2019年度中超联赛及中超公司主办的其他所有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中超联赛的预备队联赛、精英梯队联赛、锦标赛或者明星赛)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超联赛的开幕式、闭幕式、评奖活动、颁奖典礼、会议、商务活动);中超公司指定并授予映脉公司独家享有“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称号;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映脉公司作为合作项目的图片版权方,独享在协议有效期内销售其拍摄的合作项目图片并获取销售和其它商业化收益的权利,并有权在拍摄的合作项目图片被第三方侵权使用后以自己的名义即图片版权方名义自行或授权第三方维护其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及相关知识产权;中超公司承诺在与映脉公司合作期间不再与任何国内外其他图片机构进行合作;合作费用共涉及1800万元,分期支付;并随附金额共计700万元的发票3张及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网页打印件。2.映脉公司与南京爱深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摄影器材采购合同,以及相应发票复印件。3.人民网、搜狐网、新浪网发布的映脉公司与中超公司开展合作的报道网页打印件。

百度公司对采购合同的发票真实性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映脉公司受到巨大的实际损失。

另,百度公司为证明其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核实并删除了涉案作品,提交了2018年5月15日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相关作品删除情况进行证据保全的(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38号公证书。映脉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映脉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即公证费100元,并提交了4500元公证费发票、2500元公证费发票复印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票查询记录,表示上述费用用于本案所涉两本公证书的全部费用。百度公司对4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予以认可,否认2500元发票的真实性,并表示其不应承担全部费用,如需承担也应根据案件情况详细均摊。

以上事实,有映脉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版权声明、网页打印件、发票、《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文件、《确认函》、合作协议、采购合同,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百家号平台服务协议》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的证据;对于职务作品,作者与法人可以以合同形式约定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由法人享有。本案中,结合映脉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钟振彬系涉案作品的作者,映脉公司经授权享有涉案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他人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百度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百度公司未经映脉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网址之家网站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映脉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百度公司辩称涉案作品系转载自百家号,其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百度公司系在其运营的网址之家网站中使用涉案作品,第8915号公证书显示涉案作品的发布网址亦为网址之家的相关网址,在百度公司认可涉案作品系其转载自百家号、网址之家网站系网址导航网站的情况下,其提交《百家号平台服务协议》无法证明网址之家网站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百家号就涉案作品是否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与本案并无关联。综上,百度公司的该项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映脉公司要求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鉴于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映脉公司的实际损失或百度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依法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涉案作品为体育赛事比赛现场或与体育赛事相关的图片,受关注程度高,具有一定独创性;第二,映脉公司是2017-2019赛季中超联赛唯一官方图片合作机构,并为获得该资格支付了较高费用;第三,百度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持续时间较短;第四,映脉公司虽提交摄影器材采购合同及发票,但未能证明该款项系专门为涉案作品或与涉案作品相关的中超赛事所支出。综合以上意见,本院认为将涉案作品赔偿数额酌定为5000元,足以充分弥补映脉公司因本案侵权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映脉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对于映脉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本院将根据第15229号公证书、第8915号公证书中所涉公证保全事项,结合映脉公司提交公证费票据的相关情况,依法酌定合理开支数额。映脉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开支3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李莉莎

审判员王栖鸾

审判员尹斐

书记员:

书记员果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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