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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行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莱阳执终字第192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6-12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莱阳执终字第192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辉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隋永胜,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潘行祖,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姜家泊村。

被执行人:赵风军,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姜家泊村。

被执行人:赵旭东,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姜家泊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农行莱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阳商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莱阳执字第1922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黄松建

审判员李卫界

审判员高飞

书记员:

书记员栾向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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