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行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莱阳执终字第192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6-12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莱阳执终字第192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辉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隋永胜,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潘行祖,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姜家泊村。
被执行人:赵风军,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姜家泊村。
被执行人:赵旭东,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姜家泊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农行莱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阳商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莱阳执字第1922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黄松建
审判员李卫界
审判员高飞
书记员:
书记员栾向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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