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华龙木制工艺品厂与福建浦城创美老年休闲福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722执118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31
案件内容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722执118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华龙木制工艺品厂,经营场所:浦城县。
经营者:叶和元。
被执行人福建浦城创美老年休闲福利中心,住所地浦城县。
法定代表人毛必平,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华龙木制工艺品厂与被执行人福建浦城创美老年休闲福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在法院另案处置中需要一定时间,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季建英
审判员徐如明
审判员丁昌荣
书记员:
书记员黄晓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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