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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凯乐丰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鄂0111民初5655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5-13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5655号

当事人:

原告:武汉凯乐丰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七巷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凯,湖北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湖北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晓明,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凯乐丰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凯乐丰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凯乐丰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凯乐丰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徐文娟

书记员:

书记员周玲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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