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资华与谢新章、湖南鸿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421民初5300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21
案件内容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21民初5300号
当事人:
原告:李资华,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敏俊,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新章,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湖南鸿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创业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德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男,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李资华与被告谢新章、湖南鸿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李资华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资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资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曹律
书记员:
书记员马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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